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未能於期限由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內辦理延期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94年度以前之贈與稅案件免稅額為100萬元;95年度以後之贈與稅案件免稅額為111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依同法第26條規定,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又說明,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向其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者,應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期限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記得在申報期限內辦理延期,逾期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核定應納稅額1至2倍的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