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忙碌工商社會,家中如有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能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他的小孩是在96年12月29日出生的,可以在今(97)年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為受扶養親屬嗎?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同居親屬,即可享受扣除免稅額之待遇,至於在課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1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雖然實際扶養未滿1年,其免稅額仍按1年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申報扶養其96年12月29日出生的小孩,免稅額仍按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