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無綜合所得稅扣除項目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忙碌工商社會,家中如有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能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始可申報列舉扣除。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