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未必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由於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因此,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日為8月31日者,買方為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期的地價稅;反之,登記日係在8月31日以後者,賣方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實務上為免事後發生糾紛,買賣雙方常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地價稅稅負之歸屬,但是,此係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以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該處特別提醒在此基準日前後買賣土地之當事人,多加注意,以免造成無謂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