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之持有年限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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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要移轉之土地若屬長期持有,應注意其持有年限起、訖時點之認定,以免影響自已的權益。土地稅法第33條條文增列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有減徵之規定。一、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起算點: 1.第一次規定地價前取得,其起算點為原規定地價之日。 2.第一次規定地價後取得再移轉,其起算點如下: a.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b.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c.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或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 d.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或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 e.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f.信託土地、配偶贈與土地、農業用地不課徵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以第一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原規定地價前取得者為原規定地價之日〉。二、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點: 1.一般申報案件,為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2.因執行機關拍賣及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則分別以拍定日及判決確定日為準。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