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及贈與出售不動產之價金二者並不相同,一般民眾在從事贈與行為時,應妥為考量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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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贈與不動產與出售不動產後贈與其價金二者計算贈與額之方式並不相同,贈與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出售不動產後贈與其價金者,則以其價金為贈與標的。&該局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2項及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該局有一案例:某君87年度立約將其位於南港區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售予其次子,以協議價格7千餘萬元付款扣除土地增值稅2千餘萬元後,餘額5千餘萬元贈與其子女4人,該局乃以該餘額5千餘萬元核課贈與稅1千6百餘萬元。某君不服,申請復查,聲稱該筆土地依目前土地公告現值僅3千7百餘萬元,之所以協議較高買賣價格,係因其長子在外積欠多筆債務,為償還其債務,故協議較高價格售予次子,請求以土地現值課徵贈與稅云云。該局復查決定以依前揭法令規定,贈與不動產固以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惟某君係以出售土地及建物之價金贈與其子女,該局以其出售不動產價金5千餘萬元為贈與標的,課徵贈與稅,於法並無不合,其復查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贈與財產時,應區別贈與標的為不動產或其出售價金申請贈與稅,俾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聯絡人:法務二科 龍雲裳 電話:23113711分機190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