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供營業收益用土地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自91年1月修正公布施行以來,讓有意轉型經營休閒農場之農民,熱烈投入開發規劃行列,使農業帶來一線生機;在這方面花蓮縣政府更是積極推廣與輔導,正當我國面對加入國際關貿總協之際,不但可減緩對農業所產生之可能衝擊,且可用以強化花蓮做為觀光大縣之內涵與多元化之觀光型態,落實生活大縣幸福花蓮之總體目標。但休閒農場設置開始營運後,民眾對衍生相關地價稅課徵問題,尚有不少疑慮,該處特別提出說明。
該處表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稅捐。又依財政部最新法令解釋規定,休閒農場土地作為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土地,因已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已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改課地價稅。至於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應視其用地編定及土地實際使用情形,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實地勘查認定,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課徵。
該處表示;對於休閒農場課徵地價稅之相關問題,若民眾仍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