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及歇業時,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辦妥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處指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果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仍應依上開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經查獲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