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如供出之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該營利事業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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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如符合新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51條規定,營業人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另財政部於97年1月17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明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舉例說明,A公司向B公司進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發票,如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並能供出實際銷貨人為B公司,且B公司已被依法處罰,則A公司可以僅補繳本稅,免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如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只要能供出實際銷貨人,並符合前揭規定要件,則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轉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