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業務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補習班之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私人經營補習班,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需依財政部頒訂之標準計算。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某文理補習班負責人,其經營系列補習班全省計4家,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涉嫌漏報補習班業務收入,扣除財政部頒訂之文理補習班標準費用率50%後,計漏報其他所得1,616餘萬元,漏稅額達62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300餘萬元,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私人辦理之各種補習班,應誠實申報其經營補習班之全部收入,並保存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其必要費用即可核實減除,惟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筆其他所得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供稽徵機關審查,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