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及網路購物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可於鑑賞期屆滿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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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對於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目前逐漸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由於消費者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上開經營方式造成該業者被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為高,常有消費者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者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等情形,使業者須增加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及時間,予以追討。又因其所費追討時間過長,該公司原開立統一發票業已逾越申報期限,類此退貨則須另以專案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增加公司及稽徵機關人力及作業量之負擔。為解決業者上開困擾,減輕其依從成本,財政部爰參考稽徵機關意見及業者建議,對於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惟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及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並應配合於電視購物節目、網路及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上開規定。【#29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美芳 聯絡電話:07-3302058#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