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分配給社員之盈餘可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為 某信用合作社的社員,合作社分配之盈餘,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合作社分配給社員之盈餘屬營利所得,非屬利息所得,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另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利息包括: (一)私人借貸利息(包括抵押利息)。 (二)個人存放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所取得之利息。 (三)個人因稅務行政救濟由稽徵機關加計退還之利息。 (四)納稅義務人於證券金融公司、金融機構、證券商因融券賣出 股票,所繳納保證金支付之利息。 (五)納稅義務人取自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等之存款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利息、公債利息、公司債利息,金融債?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化條例規定之分離課稅的受益證?或資產基礎證?分配之利息所得,不計入利息收入,亦不得列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96】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佳玲 聯絡電話:07-5215258#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