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度中結婚,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問: 本人於96年8月15日與配偶結婚,96年度綜合所得稅要分別或合併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林先生96年度中與配偶結婚,96年度綜合所得稅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合併或個別申報,97年度以後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與其配偶合併辦理。 【#29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佳伶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