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國人赴大陸地區經商、旅遊者眾,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如合於下列規定,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一)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國稅局並表示,前述之醫藥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293】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毓琇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