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吳小姐問: 本人為父母投保繳納之人身保險費,但未受本人扶養,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得申報為本人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291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 之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申報扣除。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扣除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係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亦即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吳小姐為其父母要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因其父母已另申報一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故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29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麗芍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