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有什麼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轄區內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打電話到本局詢問,該營利事業因故未依限於96年5月31日前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對於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國稅局說明:針對該營利事業負責人的問題分三點來說明: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稅務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二、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稅務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三、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國稅局特別籲請,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增加許多額外負擔。【#28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