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應配合稽徵機關提示帳簿文據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認為有進一步查核的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配合於接到調查通知函件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提示有關各種證明其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供查核,若因故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供者,也應事先向國稅局告知,切勿藉口因忙碌或疏忽而置之不理。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最近在審理違章案件時,發現部分公司行號拒不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因而遭受處罰。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其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拒不提示課稅資料者,將被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要因為疏忽而受罰。【#28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