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轄內貨物稅產製廠商申報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之完稅價格偏低者,將加強查核。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之銷售價格,應包含原物料成本及安裝工資等費用,不得以分別開立發票或假藉修理費方式而低報銷售價格。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係以其銷售價格換算之。因市場競爭關係,已發現轄內數家車輛類打造車身之產製廠商,以分別開立發票或假藉修理費方式而低報銷售價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務必誠實申報,若有低報銷售價格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若未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貨物稅,經查獲低報完稅價格者,除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之規定補徵稅款外,還須按補徵稅款處5至15倍之罰鍰。(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瑞,電話:04-23051111轉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