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9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9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與95年度相同),計算其9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惟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則不適用上述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國稅局說:上述業者,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在適用上開標準時,應就各項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7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蕭文惠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