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機器設備,無零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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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電腦設備與加工區之園區事業,該電腦設備應屬機器設備,營業稅稅率為零;至於電腦軟體係屬銷售勞務,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 國稅局說,近來發現多起加工區之園區事業,以電腦設備及電腦軟體所取具單張發票,列報營業稅進項稅額為零稅率。營業人銷售電腦設備與加工區之園區事業,供執行生產、研究發展使用,並兼供帳務處理工作,該電腦設備應屬機器設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設立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其營業稅稅率為零。惟營業人銷售電腦所附帶銷售之電腦軟體屬銷售勞務,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仍應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營業人銷售電腦及附帶銷售電腦軟體,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計算稅額,以免混淆,而被補徵營業稅。【#271】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薛慧萍 聯絡電話:(07)841-4773分機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