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從事產後母親及嬰兒服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診所人員來電洽詢:該診所所附設坐月子中心,從事產婦及嬰兒產後護理服務,是否辦理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78794號函規定,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若係按「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依據財政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是該診所若係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者,則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且免徵營業稅。【#26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靜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