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勞務予課稅區廠商應依法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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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保稅區之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就國外客戶提供之原料加工完成後,依國內客戶指示將加工後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但未取得外匯收入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區內事業……其提供勞務予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後段所明定。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本案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加工,既屬銷售勞務範疇,自應由保稅區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並表示,保稅區營業人提供勞務予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是類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補稅受罰。【#266】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宜珍 聯絡電話:(07)3614111分機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