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殘障裝配輪椅之支出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章先生詢問:母親因身體殘障而裝配輪椅之支出,可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輪椅、義肢、助聽器等之支出,於結算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時,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認定。所以章先生母親如係章先生之扶養親屬,其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輪椅、義肢、助聽器等支出,即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申報列舉扣除。【#26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秦月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