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券人如何申報借入有價證券之股利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係指證券持有者(出借人),暫時將有價證券出借給需求者(借券人),借券人則提供適格之擔保品給出借人,借券人有義務於未來約定時間,歸還同數量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所以當借券人持有之借入標的證券跨越除權除息基準日,發行公司將該部位之權益孳息配發予借券人時,應開立股利憑單予借券人。惟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權益孳息,應由借券人依規定補償出借人。故借券人領取之權益孳息因嗣後已返還出借人,屬代收轉付性質,無須歸課借券人之所得稅。個人借券人應向證交所申報權益補償資料,並由證券商按借?人領取權益孳息總額轉開股利憑單或扣繳憑單予出借人,並將副聯交予借券人作為申報減除股利所得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借券人領取之權益孳息免計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26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