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總統大選將至,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對於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作為當年度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惟可扣除或減除金額有上限規定,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對擬參選人捐贈限額之規定,每年得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限額為:個人在10萬元以內,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內,人民團體在50萬元以內;至於對不同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限額則為:個人在20萬元內,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內,人民團體在100萬元以內。而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個人在上開限額內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予以扣除,惟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至於營利事業之捐贈,則得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 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捐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競選經費時,除須注意政治獻金法捐贈數額之限制外,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本身得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費用損失之限額宜併同考慮,以維護自身之租稅權益,同時並請注意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尚應檢附同一組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所開立之收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2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秦月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