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區分,在所得稅法上如何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營利事業給付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有無依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案件時,常常有扣繳義務人質疑,所得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為何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到底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稅法上是如何定義? 國稅局答覆:目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所得稅法上的規定,以下列3種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不論在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是否屆滿183天。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三、上年度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住至次年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者,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仍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申報納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屬於前3項所稱之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以,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符合前3項規定為依歸,而不以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為判別之唯一標準。 【#25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