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帳務上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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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常常有納稅人來電詢問,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帳務上應如何處理?又如於次年度才發生之銷貨退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銷貨退回應列在那一年度? 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另取得其他確實證據能證明銷貨退回事實。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則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稅務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若是外銷貨物之退回,則應取得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至於,營利事業於次年度才發生之銷貨退回,其銷貨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發生銷貨退回之次年度處理。有關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處理規定,以買受人是否為營業人分述如下: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25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