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藝術品所得記得要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據該局蒐集資料顯示,由於經濟成長,時下國人買賣古董及藝術品蔚為風潮,不過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如有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課稅,如有未申報或短報,稽徵機關除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外,所得稅法第110條尚有處罰規定,為維護自身權益,記得如有所得要申報。 國稅局補充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前揭法條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24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