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符合規定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市民來電詢問:公司獎勵出國進修之獎學金,是否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因此,服務單位所提供之獎學金,若核屬獎勵進修、研究及參加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若服務單位要求員工須提供勞務所給與之獎學金,依規定應併入所得稅中申報納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23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淑敏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