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公益演藝團體捐贈得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縣王先生來電詢問,日前捐贈某歌仔戲團5萬元,可否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歌仔戲團若屬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規範之營利事業,故對上開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各地縣市政府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頒訂「○○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定,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而該演藝團體亦已依所在地縣市政府訂立之自治法規規定換發設立登記證或新設立登記者,則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是對該類演藝團體之捐贈,得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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