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後未經使用即拆除重建者,購屋借款及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屋成本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常為擴大營業而需另行購建較大坪數的建物以供營業使用,不過,基於地點、面積、交通及資金等因素考量,常見營利事業會先購買適當的舊屋予以拆除後,再依自己的需求重建,值得一提的是,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其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當年度的報廢損失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雖規定房屋等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滅或廢棄者,其未折減餘額可列為當年度的報廢損失,但是,營利事業購買舊屋後,即予拆除重建,並未經使用,因此不能列報報廢損失,而應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再依新建房屋的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
某公司8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他損失項下列報房屋報廢損失3,500餘萬元,係為該公司89年間購買某工業區法拍屋的價款及其拆除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公司在購買前述法拍屋後即予拆除,並重行設計建造為新廠房,因該公司一直無法提供其確有使用前述法拍屋的證明資料,國稅局乃未准予認定該項報廢損失,而將其轉列為新建廠房成本,並補提89年度折舊80餘萬元;該公司不服國稅局的核定,循序提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在96年2月間做出判決,支持國稅局的意見,全案終告確定,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60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買舊屋拆除改建者,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遭到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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