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國外的佣金與業務經營無關,不得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區域整合範圍的擴大,全球經濟進入無國界時代,台灣企業的觸角亦逐漸向外擴張,以因應產業競爭情勢之發展。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匯付國外的佣金支出,除了保留有關之證明文件之外,還必須與經營之業務有關,才能做為費用扣除。
南部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1000多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認定非屬公司之費用,乃予以剔除,補徵稅額250多萬元。
該公司表示93年度確有支出國外佣金之事實,並有佣金合約書及銀行匯款單等文件,應准予列報。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公司提示之合約書,僅約定佣金為商業發票金額3﹪、契約期限等,並未記載其銷售商品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無法證明該合約與業務之經營有關,且匯付國外佣金受款人與簽署合約對象不符,給付之方式亦集中於年底一次匯付,與契約書約定於每次交易成交時計算佣金支出並逐筆匯付,亦有不合,因此公司匯付之佣金顯然與其所訂立之契約不同,且其匯付之方式、對象均有違常情,亦未提示任何證明足證佣金與業務有關之支出,與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符,國稅局乃否准認列。
類此案件,已往曾有公司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准變更,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特別提醒,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佣金支出,除了保留有關之證明文件之外,還必須與經營之業務有關,才不致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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