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報未完成上傳,仍屬未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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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未完成申報上傳作業,仍屬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近幾年來,國稅局極力推廣網路申報,每逢所得稅申報前,除密集舉辦網路申報講習會外,並適時發布新聞稿,宣導網路申報之優點及其作業方式。惟發現少數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雖以信用卡繳稅,卻未完成申報上傳作業,並列印網路申報收執聯,仍難以證明已完成結算申報手續,屬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及第110條第2項規定,除不適用列舉扣除額外,如有應納稅額者,應按應納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王君93年度因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核定王君補徵稅額83萬餘元,並處罰鍰33萬餘元。王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年度係採用網路申報,並已繳納稅款14萬餘元,因未安裝列表機無法列印申報收執聯,僅有試算表及信用卡繳款清單各1份,請准予改按列舉扣除額核定。經該局以王君雖然完成信用卡繳稅,惟未完成網路申報上傳作業,列印網路申報收執聯,仍屬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申報資料上傳成功、系統回傳「申報成功」訊息後,應自行列印「網路申報收執聯」保存,如果沒有印表機,也應將「網路申報收執聯」以電子檔儲存,如選擇「列舉扣除額」者,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送交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本件王君雖然完成信用卡繳稅,惟未完成網路申報上傳作業,亦未將採列舉扣除額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送交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仍屬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縱能提示列舉扣除額之相關文件,按租稅法律主義,亦不能改按列舉扣除額認列,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