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請於2月底前先申報核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戶錯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6所得年度起,律師事務所可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97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之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高雄市國稅局資訊科(整理股)申請報備。 該局再表示,由於國稅局蒐集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因判決書或訴願決定書的資料,僅有受委任律師姓名,國稅局一般會將此類案件歸戶該委任律師,課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由於受僱律師為律師事務所聘僱的律師,常被誤歸為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的律師因此必須持聘僱律師事務所出具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高雄市國稅局在本月函請高雄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務所),應於今年2月底前由律師事務所先填報「96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若承辦案件屬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向法院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國稅局說,本項作業採用公文申請報備,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判決案件日為96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路徑:首頁/檔案下載/稅目書表/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下擷取使用,倘有任何 疑義,請洽資訊科:黃月姈小姐,聯絡電話:3311511轉7911【#134】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 稱: 助理員 姓 名:黃月姈 聯絡電話:(07)3311511轉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