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一般計稅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某公司於93年7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94年8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惟於銷售時,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另有一家公司銷貨予甲公司,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否則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少於5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若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少於1,0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該局呼籲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