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百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百萬元以下之財產,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令,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依王先生來電所述,其若與其太太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均不計入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