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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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另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97年1月2日最新修訂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