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屬遺產稅或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留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究屬遺產稅或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留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稅款:(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被繼承人)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惟俟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是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留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究屬何稅目之課稅範疇?應先究明係屬何時點所孳生之利息,又於何時所受領,再行判斷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上項利息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同時利息所得人於取得是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時,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