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店營業人應按規定稅率覈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將對轄區內之飲食店,加強查核有無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特種飲食業是否依規定稅率辦理申報繳稅,以促進誠實申報及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經營飲食業之營業人,營業稅申報銷售金額偏低,與實際營業規模顯不相當,經派員現場訪視,發現確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另有夜間營業之店家,恃其非於稽徵機關辦公時間營業,心存僥倖以為不會遭受查核,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尚應處1至10倍罰鍰。對此,該局強調,營業人對於稅法規定報繳稅捐之義務,並不因營業時間為白天或夜間而有差別,稽徵機關仍會派員加強稽查,以遏止逃漏營業稅。
該局指出,飲食店營業內容如有提供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或職業性演唱或表演之娛樂節目,或有女性陪侍,則屬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如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而未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應依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或未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致逃漏稅款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需處倍數之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