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其參與社會活動,肯定其學習表現,而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最近發布解釋令,明釋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惟若參與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所取得之報酬,屬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治及休閒活動等服務,以協助其參與社會活動,並為鼓勵、肯定其學習表現,而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藉以使身心障礙者能積極參與社會,既非以「就業」或「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身心障礙者間尚非僱傭關係,所取得之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同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因其與雇主間有僱傭關係,其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局特別籲請身心障礙者參與是類社會服務或就業服務,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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