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應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某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帳載鉅額銀行存款,但並無申報相對應之利息收入,經深入查核發現部分業者,係將該等資金轉借與股東或他人,雖業者主張實際上並未收取利息,但該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仍設算利息收入,核課其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籲請業者應注意,資金借貸相對應利息收入之計算,以免徒增補稅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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