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價值以國稅局核定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於繼承或贈與日常無交易紀錄,或縱有交易紀錄,也非屬公開市場之買賣,難以認定其客觀市場交易價值,所以移轉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有關價值之計算,係以國稅局核定之公司資產淨值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2年間將未上市或上櫃之公司股票,移轉登記予其子,並依會計師編訂之財務報表所載股權淨值每股2.5元,申報證券交易稅,該局則按已核定之未分配盈餘累積數,核算該公司移轉日每股淨值7.9元,並按差額核課贈與稅。甲君主張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淨值之計算,應按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也較接近市價等語。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嗣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以,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計算依據及基礎,原即有異,租稅之課徵,應以租稅法之有關規定為準據。本件系爭股票因屬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並無明確之公開市場流通價格資訊以資遵循,又公司資產淨值,係指公司股東經投資後,歷年來累積之經營成果,亦即股東可享有之權益,均反映於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等項目內,所以該局核算資產淨值時,以實收資本額,加計歷年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等,減除歷年虧損未彌補數等,並考量公司持有資產之增值數後,所計得之股東權益,已包含經濟景氣、經營成果、漲價增值等因素,原核定之每股淨值7.9元,並無不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移轉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予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時,應依稽徵機關核定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之價值,覈實辦理申報,並備妥給付股款之確實證明文件,以免被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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