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於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本次修正條文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改善現行薪資依各種給付方式而適用不同扣繳規定,致衍生規劃及徵納雙方爭議情形,是修改薪資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依6%扣繳。(修正條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 二、為使各類非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率趨於一致,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權利金所得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由15%調降為10%。(修正條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財產交易所得及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修正條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 四、為配合96年7月11日新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之規定,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排除前揭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修正條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 因本次扣繳率規定之修正幅度較大,國稅局特別提醒各扣繳單位,若有前揭各類所得之給付時,應特別留意其扣繳率之適用,避免因誤用而受罰。【#27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育靖 聯絡電話:(07)分機7256600轉7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