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中心費用是否可以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因年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是否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之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出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及私立護理之家機構如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故該部分收費准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反之,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之收費,自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因此,陳小姐扶養親屬居住於護理之家所支出之費用,如符合上述規定,則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巨集醫師診斷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醫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額。【#246】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莉鳳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