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楊先生問:夫妻因理念不合不得已分居,因不知對方所得致無法合併申報所得稅,該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因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所得時,可以分別填寫申報書,但要填上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便國稅局歸戶合併課稅。歸課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基本資料及註明分居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24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麗芍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