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外,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扶養: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 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以上並須檢附非屬前開薪資所得免稅者之適當證明文件,例如服務單位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之文件。【#23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淑敏 聯絡電話:3302058轉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