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交付買受人,如據為己有冒領獎金小心觸法。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部分營業人或所僱用之員工,於顧客消費時,未依規定將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卻據為己有,意圖兌領、冒領中獎獎金。或銷貨時不開立統一發票予顧客,卻開立大量無交易事實之小額發票,以增加中獎機會。上述行為均將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將開立之統一發票當場交付與買受人收執,以免觸犯法律;同時消費者於購物消費時,亦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索取統一發票既能增益國庫收入,自己又有中獎機會,何樂而不為呢? 【#18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