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自97年3月7日起給付薪資、權利金、中獎獎金所得時,按修正後扣繳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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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3月7日開始,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權利金、機會中獎與競賽獎金等所得,應按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發布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調降部分所得類別扣繳率,重點如下:
(一) 權利金、機會中獎與競賽獎金扣繳率由15%調降為10%。
(二) 薪資所得扣繳率由現行10%調降為6%,薪資所得不再區分給付方式是按月或非固定薪資、兼職所得,一律改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辦理扣繳,除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者外,均按全月給付總額的6%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亦由25﹪調降為20﹪;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財產交易所得及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則由35﹪調降為20﹪。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除應依規定扣取稅款外,並注意依規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