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營網購,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交買受人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約定買受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鑑賞期間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合約者,可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寄交買受人。
該局說明,近年來電視頻道的多元經營及網路交易的興起與普及,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業務愈見普遍,為提高消費者的信心及吸引消費者下單,業者大多數都於節目中或網路上明白揭示買受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價款。一般而言,消費者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於鑑賞期內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之比例較高,如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隨附統一發票,必將增加日後發票作廢、專案申請稅額留抵等作業,造成徵納雙方不便。是以,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業務之營業人,於節目或網路上揭示買受人受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保護規定,可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銷售統一發票寄交買受人;惟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及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之困擾,有關該筆交易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並應配合於電視節目或網路及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上開規定。
該局呼籲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業者,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注意上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