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遭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勿以取巧方式規避納稅義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達一定金額之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除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為避免欠稅營利事業規避稅負,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目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上揭規定所指營利事業負責人即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實務上發現公司滯欠鉅額稅捐,其登記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即變更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原負責人之出境限制,然實際上無法遂其所願。
該局指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各項營業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營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得變更。又稽徵機關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之情事,則仍應限制營業登記負責人,以防杜取巧,此有財政部83年9月22日台財稅第830432027號函釋在案。因此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若遭限制出境,縱持公司登記已核准變更為由,然在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時,稅捐稽徵機關為防人頭頂替,逃避管制責任等取巧情事,將不予受理。
該局再次提醒,欠稅保全之限制出境處分為防杜取巧,相關稅務法規明文訂有多項防弊配套措施,以人頭頂替等方式並無法逃避管制責任及規避納稅義務,欠稅營利事業應儘速主動依規定處理欠稅問題才是解決之道。
(聯絡人:大安分局戴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1)